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综合新闻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来源: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06

作者:未知

[摘要]:当前,村民状告村委会的案件日益增多,其已成为涉农案件的一个重要类型。纵观此类案件,我们发现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一个群众自治性组织,其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然而,现实生活中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却承担了太多行政性职务。文章试图从村委会的不同职能出发来探讨其扮演的多重角色以及在这些不同角色中其所拥有的不同法律地位,希望通过对村民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确定来进一步明确村委会所承担的职责,并以此减少基层内部矛盾的发生,加强和推动农村内部组织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法律地位; 群众自治性组织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8)062

一、村民委员会的多重角色

《宪法》第111条原则性地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其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是独立于政府的村民群众自治性组织,是村民实行内部自治的权力机构。

然而,作为基层农村与上级政府纽带的村民委员会在实施内部自治以外,又不可避免的承担着许多行政职能。据不完全统计,中央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部分规范性文件)中有四十余部规定了村委会的职责,到2001年3月为止,涉及村民委员会的地方法规、规章多达889部。其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事务范围广泛,涉及的政府部门众多,例如申请个体户开业登记、为裁决行政拘留的人做担保(公安)、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指定担任或者白行担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为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村民提供证明等。

就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而言,笔者认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首先,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对村民集体财产,公共生活等承担着自治的职能(当然这种职能的行使要受国家的宏观调控),这一类职能将在接下来的论述中简称为自治职能。例如,农村土地经营承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公民参加献血、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等。

其次,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政权下的群体自治组织,在政府的授权下,也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成为国家调控农村的权力分支,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其主要是一些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法律明确要求以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审核同意为必经程序。例如个体工商业开业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建房、申请爆破、确定五保对象等,村民委员会在整个审批程序中的地位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一个内部科室。

二、村民委员会在不同角色的法律地位

从上述分析可知,村民委员会主要承担着自治职能和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职能。 笔者认为,针对其不同职能,法律赋予了村民委员会不同的法律地位。

首先,针对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内部自治的“董事会”。主要理由有三: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的内部组成人员是根据村民的公开选举投票产生的,是

群体授权的一种表现,这使得其类似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来代表公司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权利,使村民委员会成为另一种形式存在的“董事会”。

四、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是村内最高权力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可见,村民委员会并非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而是执行机构,相当于公司法人之中的董事会地位。

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由此可知,农村土地是村民的集体财产,村民委员会只是代为管理人,这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并不是土地所有者,其不具有独立支配财产并对外承担责任的权利。其只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财产的代管“董事会”。

其次,针对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职能,村民委员会是国家基层政权的授权组织。因为此时的村民委员会被赋予法律上的权力,故其承担着法律上的义务和渎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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